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杨军)近年来,随着经济压力下行,民间借贷行为较为活跃,随之产生的纠纷案件也愈来愈多。就拿合阳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三年来受理的案件类型来说:2014年该庭受理案件262件,其 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1件,占总收案数的8%;2015年该庭受理案件325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8件,占总收案数的11.7%;2016年截止2 月底该庭受理案件91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件,占总收案数的16.5%;从以上数字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每年受理的案件中呈上升趋势。通过审理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多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资金融通产生的纠纷较少。
二、诉讼中发现有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书写不规范,甚至有的当事人起诉时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立案后,发现个别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较常见的是用于聚众赌博。
四、诉讼中,部分借款人下落不明,或者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
五、利率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利率明显高于法定利率,但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坚持己见,要求法院支持。
六、大多数民间借贷案件,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七、有的案件中,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诉讼时,仍以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诉讼标的。
八、出借人往往为追求高额利息,借款形成时,不考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实际还款能力,导致案件在裁判后难以执行,将商业风险转为诉讼风险,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摒弃“有欠条官司就必胜”的理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案件。特别是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要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
二、严防虚假诉讼。特别是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诉讼。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三、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主文表述,必须准确无误,无歧义。以利于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法律的宣传运用,以案说法,让当事人明白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如何最大化的保证债权的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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