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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几点建议
时间:2016-02-25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杨军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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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杨军)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以合阳法院为例,2014年以前,该院几乎未受理过此类案件;2014年受理此类案件9件;2015年受理此类案件25件;2016年元月已受理此类案件11件。经过两年来的摸索,这类案件具有下列特点:

一、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这类案件共有两大类:一类是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过程中要求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发生的纠纷;另一类是出嫁、离婚的女性成员及到女方家生活的已婚男性成员因未实际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而发生的纠纷。目前就第 一类案件只要当事人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行政部门关于独生子女户的相关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也容易接受。而第二类案件往往情况不一,当事人之间冲突较多,审理难度大,对判决结果往往是一方难以接受。

二、这类案件大多集中在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县城四街及周边的村组。案件原告在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占极少数,被告则大多为村小组。审理过程中,被告一方旁听人员较多,意见情绪较大,往往影响庭审进程和庭审秩序。

三、此类案件应适用调解先置程序。此类案件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经过调解先置程序,但从相关文件中不难看出应适用调解先置程序:发生纠纷后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审理难度大。由于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不尽明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也不一致,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不相同,导致此类案件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较为困难。目前,审理此类案件大多参考省高院2006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而《纪要》条款在适用中的理解也有分歧。

五、无调解可能,判决上诉率高。此类案件若村集体组织成员胜诉,势必会伤及被告村小组大多数人的利益,被告村集体逢败必上诉;若村集体胜诉,原告村组织成员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大多为了“面子”而上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院的上诉率。

六、执行难度大。村集体小组往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诉讼前,已将可用于分配的收益进行了全额分配,村集体组织成员虽有胜诉判决,但往往得不到实现,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工作上的压力。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提几点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适用于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发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引导矛盾双方依法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人民政府、街道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完善一套切实可行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流程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分配方案,进行监督指导,待分配方案将所有问题解决后,再拨付相关收益资金进行分配。

四、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让群众特别是基层干部,知法、懂法、守法,让群众的自治权利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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