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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车辆构成犯罪受刑罚
时间:2015-09-07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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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男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致两车及道路防护栏受损,近日,白水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平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4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小平醉酒后驾驶陕E6371H“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杜康路由东向西 行驶至四马路交警台处将中心防护栏碰撞,使防护栏墩子抛向南侧车道碰撞于侯东红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致两车及防护栏受损。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 定所酒精浓度鉴定李小平血清中乙醇含量176.13mg/100ml。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书认定,李小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上路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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