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杨 军)原告梁菲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向法院诉讼,要求孩子赵小煜随自己生活,并由被告赵锋支付孩子抚育费。经办案法官向梁菲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后,梁菲自愿撤回起诉。
原告梁菲与被告赵锋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孩子赵小煜。后因双方夫妻关系不睦,梁菲与赵锋协议离婚。双方领取离婚证后不久经他人劝解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重新领取结婚证。时隔几年,梁某与赵锋分开生活,孩子赵小煜一直随梁菲生活,赵锋未支付抚养费,梁菲为此向法院诉讼。
案件受理后,询问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办案法官告知梁菲,本案的案件当事人、案由及诉讼请求均不妥。原因是:梁菲与赵锋离婚后又同居生活,他们双方虽属同居关系,但孩子赵小煜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不属于非婚生子女。故本案不能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只能由赵小煜作为原告向赵锋主张抚养费。办案法官为梁菲厘清法律关系后,梁菲自愿撤回诉讼。
通过本案,法官提示:诉讼有风险,起诉需谨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一定首先要弄清法律关系,选择正确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陕公网安备 6105020200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