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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有无效力 法官帮忙来解析
时间:2015-04-20 作者: 特约通讯员 贺晓庆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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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贺晓庆4月16日下午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来到合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看能不能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说着从随身带的塑料袋里拿出一张皱巴巴有些发黄破旧的纸递给立案庭法官,说:“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你帮我看看。”打开一看,竟是一份保证书,署名是黄儿,时间是2000年农历1月份。保证书的内容是保证老人两口子年老时黄儿给养老送终。看到这,立案庭法官已经猜想到黄儿应该不是亲生的,再次询问,老人家说她就是2000年与黄儿他爸登记结婚,黄儿的生母已经过世了,她嫁过来时黄儿已经21岁,成年独立生活了。因为黄儿家境不好,所以她当时犹豫不决,所以黄儿就给她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赡养老人,养老送终。但自去年老伴去世后,黄儿就不再给她生活费了。说到黄儿以后不管她了,老人家声泪俱下,听得法官也心头一酸,但理清楚法律关系后,法官知道必须先给老人家把法律讲清楚,不能冲动更不能感情用事。法律上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的有关规定,就老人家这种情况,继子当年已经成年独立的不能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子是否赡养老人法律上并不能强制,只能在道德上进行约束。立案庭同志建议老人,可以试着通过村委会,妇联,或者亲戚朋友通过给继子做工作来协商解决。得知老人还有亲生女儿,告知其如果生活有困难,可以向其女儿要求给付赡养费。老人家听后,说你们一说我就明白了,谢谢你们了。随后,法院立案庭又同老人所在村委联系,讲明情况,希望村上能出面协调给老人解决问题。

送走老人,立案庭法官陷入深思,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拟制血亲,是以他们之间有无抚养、教育的事实为前提。但对如何认定抚养事实没有明确规范,再者也存在诸如老人家的这种情况即无抚养教育的事实,所以对于司法实践运作中难以把握的应加强立法,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给老年人一个无忧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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