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王彩艳)“走,兄弟,一起出去吃个饭,以前的事情都不要计较了”看着原、被告能够和好如初,办案法官长出了一口气,压在心里的石头顿时落了下来。
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为同组村民。2015年1月6日,原告 宋某甲到被告宋某乙家商量自己的低保问题,交谈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吵打,致原告外伤性头痛,先后在坡南卫生室、合阳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20.8元、误工费10(天)×100=1000元、护理费4(天)×60=240(元)、营养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3610.8元。本案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协同本村村民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药费3610.8元。
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在送达诉讼文书时深入基层,走访了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了解了事情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详细资料。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修复双方受损的社会关系,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处理该纠纷,并邀请乡司法所、当地村委会干部及该村比较有威望的老人共同参加调解。因原、被告两家素有矛盾,积怨较深,对立情绪较大,为不扩大矛盾,办案法官采取分开调、分别调的方式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做被告工作时,办案法官首先指出被告因口角殴打原告并致其受伤的行为的错误性,应当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其宣讲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其意识到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其次,法官又与参与调解的众人做原告方的思想工作,劝解原告:两家本是同村同组村民,低头不见抬头见,只要对方能够认识到错误、赔偿适宜,这件事就揭过去了,况且其丈夫也通过村里与两人协商过,现在法庭、乡司法所、村里都出面了,大家各退一步,把问题协商解决了,大家以后还是好乡邻。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宋某乙赔偿原告宋某甲医疗费2400元,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这起案件的了结,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在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运用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如何充分、合理地运用诉讼调解制度息诉解纷,力求办案质量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认为要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二、创新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在各乡镇设立由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国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乡、镇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组有人民调解员;三、优化诉讼调解制度,建立调审分离,适度庭前调解的制度。将调解与审判进行人员、职能、程序等方面的分离;四、积极构建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扎实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一套具有操作性、实效性、全方位的人民调解工作管理考评体系。
在处理民事纠纷中运用诉讼调解制度,既有利于继承和发扬司法传统经验,也有利于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朝着更科学、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也只有切实推进诉讼调解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是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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