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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包后为逃离使用暴力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
时间:2014-09-29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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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谢某预谋抢包。次日9时38分许,谢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在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夏某驾驶女式助力车路过。谢某、杨某跟踪夏某至一偏僻路段时,杨某将夏某挂在助力车左扶手的女式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07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等财物。谢某、杨某得手后驾驶摩托车加速逃跑,夏某立即驾车追赶。为了摆脱夏某,杨某用右脚蹬了夏某助力车一脚,夏某人车失去平衡,与杨、谢两被告人摩托车碰撞在一起,两辆车都往左侧摔倒。夏某及其助力车往左前方擦地甩出,与对面行驶过来的一辆洒水车发生碰撞,致夏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谢某、杨某逃离现场。后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警方观点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是关于抢劫罪定罪量刑的规定。

 2、抢夺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至无期徒刑;而抢劫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抢劫罪的量刑起点和最高刑均比抢夺罪高,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惩处比抢夺罪更为严厉。

 3、被告人谢某、杨某夺取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虽然实施的是抢夺财物的行为,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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