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警方观点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是关于抢劫罪定罪量刑的规定。
2、抢夺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至无期徒刑;而抢劫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抢劫罪的量刑起点和最高刑均比抢夺罪高,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惩处比抢夺罪更为严厉。
3、被告人谢某、杨某夺取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虽然实施的是抢夺财物的行为,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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