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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非法拘禁,触犯刑律身陷囹圄
时间:2014-09-29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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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索债不成纠集他人非法拘禁并致伤债务人。日前,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一年三个月至管制二年不等刑罚。

2012年3月12日20时许,陈某因向刘某索取10余万元债务而发生争执,于是陈某打电话叫其侄子陈某林前来帮忙,陈某林又打电话给周某,让其带几个人来自己叔叔家帮忙,周某接电话后,驾车载着正在一块打牌的孙某及谢某(另处)、王某(另处)一同赶到陈某家。陈某伙同陈某林、孙某等人对刘某实施殴打,后将刘某带到河南某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并迫使刘某出具一份12万元的欠条,才将其送回家。经鉴定,刘某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林。孙某、周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刘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取债务纠集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达数小时,致其轻伤甲级,被告人陈某林、孙某、周某共同参与实施了上述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陈某林、孙某在作案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作案中起纠集、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林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在作案中系被邀集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作案中驾车到达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陈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周某管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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