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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坐车摔伤,女儿用法律维权
时间:2014-09-29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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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中午1时许,公交车正缓缓驶离车站。此时,车厢内突然传来“慢,有人下车”的声音,原来家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路、76岁的梁姨正准备下车。只见她吃力地紧握着车扶手,步履蹒跚地向后门走去。司机听到梁姨的叫声后马上踩刹车,突如其来的急停让梁姨措手不及,由于惯性,体重达120多斤的她如滚地葫芦般向前摔倒,双手首先着地,接着前额和膝盖重重地与车厢地板碰撞。锥心般的疼痛令梁姨无法动弹,司机见状立即将老人送至广东省中医院接受治疗。

回想起当天的那一幕,梁姨仍心有余悸:“这次真是新伤加旧患,我以后都不敢独自坐公交车了。去年9月11日下午5点40分,同样是坐公交车,我在人民中路上九东站下车时弄伤了腰部,卧床休养了一个月。”梁姨的女儿谭女士表示:“母亲如今左手骨折、脊骨椎盘错位、额头起包、膝盖淤血遍布,医生建议至少卧床三周。虽然公交公司的相关领导已垫付医药费和赔礼道歉,但为了能保障母亲合法利益最大化,我已经到荔湾区昌华街派出所报案。”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欧学文律师指出:本案属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竞合案件。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选择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比如车主、司机以及营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受害人选择权,即择一而诉的权利。建议选择后者进行索赔。

首先,承担主体有别。若以合同纠纷起诉,承担主体只可以是承运人即公交公司;若以侵权纠纷起诉,则承担主体可以是公交公司、司机和车主。其次,承担责任不同。合同纠纷只会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医药费。而侵权纠纷除了医药费外,还可以追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个是合同纠纷所不具备的。

最后,欧学文提醒,长者若在公交车上受伤,切勿与事故责任人私了。应第一时间通知交警到现场认定事故双方责任并开具事故认证书。此外,还要保存好病历、住院收费等医疗单据。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现场做事故认定,事后应与责任方一同到交警部门或事发地派出所报案,阐明事故缘由,并拿到事故认证书,方可保证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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