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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从轻处罚的情节
时间:2014-09-02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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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1月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蒋某与李某采用破坏手段翻墙进入杭州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有的电信基站,盗窃得基站铜线等物,逃跑时蒋某等被现场抓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281元。

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使用中的通讯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但是蒋某如实承认罪行,主动认罪,积极赔偿,可以酌情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罚人民币3000元。

评析:

1、被告人蒋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本案的犯意,和作案的工具和地点都是李某所为,蒋某仅仅是听从李某的教唆一起实施了盗窃行为,可见其为从犯。2、蒋某犯罪动机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蒋某是由于受到教唆,且因为一时糊涂而盗窃,不同一般的大案要案,只是一时糊涂而犯罪。3、蒋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自愿认罪悔罪。且蒋某为初犯,平时表现较好。综上可知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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