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大荔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依法对一名哄闹、冲击法庭的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彰显了法律的威力,维护了法院的庄严形象。
当日下午15时许,法警大队大队长张伟民、中队长徐晓斌及其他六名法警正在办公楼一楼履行正常的执勤工作,突然听到从二楼传来一阵打骂声还夹杂着哭声。张队长当即带领六名干警,迅速赶往事件现场,将闹事的被告石某制服并带离现场,让事态得以平息。随后,法警依法对石某进行谈话询问,了解到石某是大荔法院民一庭正在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的被告,本来今日来的目的是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进行调解,哪知被告石某
无视法官的多次
劝阻,对原告张某进行打骂,并口出狂言“我打的是我老婆,就算我把她的衣服脱了都与你们没有关系!”,不但不听承办法官的劝说且态度及其恶劣,影响极坏,在法警对其进行谈话时,仍拒不承认错误。鉴于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大荔法院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的决定。
由于法警大队出警迅速及时,措施得力有效,这一突发事件得以妥善处理,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为维护大荔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获得了法院干警的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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