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别人欠自己朋友钱不还,出于哥们义气,竟持刀将对方捅成轻伤,2014年2月,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现年29岁的高某某,大荔县羌白镇人。2013年8月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大荔县城某宾馆210房间向李某某索要其朋友欠账。遭到李某某拒绝后,心生怨恨被告人高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某某胸腹部捅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向被害人索要债务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的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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