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网编辑:
拆迁中尤为核心的就是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那么拆迁补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杨波律师:
拆迁补偿的前提首先是拆迁人已经取得了合法、齐全、完备的法律手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是拆迁补偿最为重要的问题,否则就不是补偿而是赔偿了。
其次,拆迁补偿根据目前我国的现行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适用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拆迁人现在只能由政府部门担任,开发商及拆迁公司等作为拆迁人主体是违法的。
最后,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其补偿的标准一般是“拆一补一”的补偿原则,不能降低被拆迁户原有生活水平。
华律网编辑:
除了注意事项,拆迁补偿中的补偿项目有哪些呢?
杨波律师:
至于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项目,被拆迁人有实物补偿及货币补偿两种选择。选择实物补偿的,按照拆一补一原地还迁的基本原则,另外被拆迁人还应当获得过渡安置费、搬迁费、装修费,区位差价等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当地商品房的合理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当然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合当地商品房的价格计算,另外也要考虑过渡安置费、搬迁费、装修费,区位差价等损失。
当然拆迁补偿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农民的耕地被占应当如何补偿,林木果树拆迁如何补偿,商铺拆迁如何补偿,工厂企业拆迁如何补偿,养殖场拆迁如何补偿,违法建筑拆迁如何补偿等等。这些都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调整,因为时间关系,并且也比较复杂,在此就不一一讲解。
华律网编辑: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了房屋的所有人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法,其中就会牵涉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呢?
杨波律师:
提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需要说明一下,该条例已经随着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已经失效。当然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都有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些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当然协议的签订主体更为重要,就是一定要是政府部门才行,签订时间、地点也应当明确载明,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了。
华律网编辑:
在实施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流程有那些呢?
杨波律师: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前面说了目前我国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与国有土地上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得先履行一个征地程序才能进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部门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政府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参与意见讨论、听证后,最终由政府部门出台房屋征收决定书。另外还包括若干征收房屋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法律手续。只有这些法律手续合法、齐备了,征收部门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华律网编辑:
现如今由拆迁所引起的各种群体事件屡屡发生,拆迁工作可谓步履维艰。要如何让拆迁变得更加合法化成了我们思考的重点。就这一方面您有什么好的看法和建议呢?
杨波律师:
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带来拆迁这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如何让经济社会发展与合法拆迁良性循环、相互促进,拆迁维权律师的介入不可或缺。大量事实证明凡是出现血拆,伤亡的拆迁事例,均是没有拆迁专业律师介入的案件。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法治意识也得到了提高,他们在遇到拆迁问题也能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与对方谈,但是往往都事与愿违。根本原因在于拆补双方对立面太明显,太直接的交锋、接触,特别是被拆迁人都太感情化,情绪化,拆迁人又往往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成员成分复杂,必然导致违法拆迁,直至出现群体性事件。一言以蔽之,若想让拆迁变得更合法化,社会矛盾尽量得到缓和、消除,拆迁专业律师的介入,其帮助被拆迁人提起的法律程序监督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结语
“拆迁”一直都是我国城市化发展所必须要克服的难题,只有将拆迁行为更加的合法化才能实现顺利拆迁,也只有处理好了拆迁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后,才能更好地加快我国城市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