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审信访的思考
富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蒙振勤
信访在我国现阶段是社会学和行政学等范畴的一个特定概念。一般泛指某社会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因社会生活中产生不和谐的情形而向社会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要求、从而满足某种经济的或心理的愿望而形成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价值观念并存碰撞等,社会矛盾凸现, 信访现象呈多发、高发和递增状态。中央为了有效应对和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在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的同时,按照信访的主体特征和内容特性,对信访进行了分类,如涉军信访、涉企信访等等。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也由此而产生,有时也叫涉法信访或涉诉信访。它是泛指信访主体反映或要求解决的事项与法、与政法机关或政法工作有关。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在涉法或涉诉信访中涉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居多。按照前述分类方法,由于履行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的天职,可以把这部分信访称之为涉审信访,意指涉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而发生的所有信访现象。审判权的行使包括国家裁判权的行使与国家执行权的行使,所以,在人民法院内部研究涉审信访,还可以分为涉判和涉执信访。下面,就涉审信访作点滴思考,以期对准确应对和处理涉审信访工作有所裨益。
一、涉审信访形成的原因
目前,涉审信访就一个省而言,反映到这个层面以上的已达年以千计;就一个市而言,已达年以百计;就一个县级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已达年以十计。所以涉审信访高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拿出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疲于应对涉审信访。过去说“计划生育难”,前边说“执行难”,现在说“信访难”已为之不过。为什么会形成这个局面?有人说,有传统的因素,秦香莲、小白菜等就是例证。有人说源于目前国家信访政策和社会大环境,各行各业信访高发便是例证等。对此不必多加评论,这些均无助于人民法院正确有效地应对涉审信访,睿智的办法是必须从审判机关内部和自身去探究。因为涉审信访是一对矛盾,矛盾的双方是信访主体和审判机关。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内因才是矛盾产生、发展、变化、消灭的决定因素。统观过去和现在发生的所有涉审信访,其产生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执行工作中因“执行不能”而产生的信访。这方面尤以交通肇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最为突出。也有“法院给我判下了、就是法院欠我的、法院就必须给我”的情况。这类信访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法制观念上的因素,也有制度设计和落实上的因素,其责任不在审判机关。其二是因审判的特性而产生的信访。审判工作是社会工作,不像自然科学领域内某些课题的论证那么唯一精确,容易得到完全一致的公认。一个完全公正、恰当和正确的审判,包括裁判和执行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同的社会主体,因其所站的立场、阅历、知识水平、思维方式等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认知结果。诉讼主体身在事中,又涉及自身利益,更容易得出片面性的认知结论。所以往往一个公正的审判,可能被指责为不公正而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甚至对立,由此可能引起信访。目前,人民法院倡导的释法明理、判后答疑等,就是针对此种情形提出的。这类信访产生的根本原因,其责任亦不在审判机关。其三是基本上或完全由审判机关自身原因产生的信访。这类信访,是目前涉审信访的绝大多数,根据初步的调研分析此类信访占到涉审信访的百分之七、八十,甚至更多。这类信访其责任或其主要责任在审判机关,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注重这方面问题的研究。
不妨对上述第三类原因产生的涉审信访作以下分析。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职能上来分,可分为因案件实体处理不公或不恰当而发生的涉审信访和因程序违法违规而引发的涉审信访,当然也包括两者皆有而引发的涉审信访。从审级角度,可分为因一审、二审或再审某一级的原因引发的涉审信访,当然也包括因多审级原因共同引发的涉审信访。从审判主体的因素上来分,可分为客观原因引发的涉审信访和主观原因引发的涉审信访,当然也包括两者皆有引发的涉审信访。从审判主体的主观因素,可分为因认知水平和能力不高而引发的涉审信访和因审判作风问题而引发的涉审信访,当然也包括两者皆有而引发的涉审信访。由此可以看到不论实体还是程序,不论一审还是二审(包括再审),不论客观还是主观,都与人的因素有关。所以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审判主体。因审判主体原因引发的涉审信访,一是审判作风不正,二是案件质量不高。从审判作风上来考察,过去地方各级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粗放型执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审判作风有了很大改观,但此方面的问题依然不可低估。过去因粗放型执法引发的涉审信访,近年来各级法院都在竭尽全力化解,有的甚至举全院之力去应对和化解,仍未彻底解决,影响重大而深远。审判机关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审判作风稍有不慎,那怕是语言的严谨或态度的和蔼与否,都会使本来就很浮躁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迁怒于法官和审判机关,引起矛盾和信访。更不要说审判主体因多种原因去偏袒一方,甚至枉法裁判,势必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怨气,必然导致信访发生。从案件质量上来考察,毋庸讳言,地方各级法院不同程度存在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从陕西法院近年来重视并组织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来看,案件瑕疵率过高是共性的问题,一般在百分之几十。诚然这是按照十分严格的标准来评查的,有的瑕疵可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正确与否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然而这样一种案件质量状况,随着民众民主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因案件承办而引发的居高不下的涉审信访就不难理解了。摆在我们面前的客观事实是,引发涉审信访的案件虽与各级审判机关所承办全部案件的比率并不高,但绝大多数涉审信访案件的信访人均能从不同角度和方面,如实体处理、程序遵循,或审判作风方面,对案件质量提出质疑和责问。而审判机关在绝大多数涉审信访案件中不能保证案件无论从任何方面考察是无懈可击的。近年来,因涉审信访引发的息诉罢访赔偿不能不说是一种审判之“痛”。
案件质量不高与审判作风不正,在引发涉审信访方面有时是并列关系,更多情况下是审判作风不正导致了案件质量不高,从而引发了涉审信访的发生。完全可以这样阐释,审判主体以优良的审判作风使案件在完全遵循程序法的前期提下得到实体上公正而恰当的处理,就能基本消除涉审信访的发生。涉审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审判机关的审判作风和案件质量。
从我国审判主体的构成上来看,相当一部分没有受到过从业前应有的严格教育、培训和筛选。有的虽受到一定程度的培训,但其审判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与社会民主、法制和文明的发展进步未能同步,甚至不适应。国家近年来虽提高了审判机关补充人员的门槛,但处在这样一个转型阶段实际效果并非十分理想。更多的情况是由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的诸多原因,审判主体因缺乏应有的竞争淘汰机制而安于现状,不负责任。很多情况下,官气很浓,专业研究不够,甚至远远比不上产业工人制造精密产品时具备的敬业、认真、负责精神和责任心。须知,审判工作始于提起诉讼,终于执行终结,其形成的“产品”是各类案卷,其目标是矛盾得到圆满化解、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一个十分复杂、难度很大、要求很高的过程,任何环节上的疏失都可能酿成瑕疵,引发涉审信访。所以,有效改进审判主体作风,提高案件质量,杜绝涉审信访发生,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这首先是各级审判机关需花大气力破解的司法难题,也是全党、全社会应当关注且投入极大精力去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涉审信访化解难的分析
审判机关的“垄断”特性决定了案件主体实现救济或发泄不满的表现形式常常为涉审信访。按照社会规则,人们消费某种产品,有其选择权。所以,对某种存有瑕疵的产品可以选择不去消费它,这是一种竞争法则,迫使提供产品的商家只能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审判则不同,其管辖权的法定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只能向某一个审判机关提起诉讼,或上诉,而对该审判机关的审判过程和结果(案件质量)无选择权。而该审判机关的审判主体素质参差不一,各审判机关因历史、地域、管理等原因又存在执法水平和能力的差距,在案件质量出现瑕疵的情况下,其选择的路径更多的是信访,即涉审信访。所以,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涉审信访亦能促进审判机关提高案件质量。
审判机关的“垄断”特性应当与其权威性、强制性紧密相联,其权威性、强制性等又决定了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的期望值很高、要求很严。如同审判机关所说“法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百姓说的“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因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态之中不能宽容审判机关案件质量不高,或出现瑕疵。如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某知名报纸和杂志中出现错别字不以为然,但对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及裁判文书中的差错,包括任何时间上的笔误和错别字之类,全是指责,大肆炒作。这也说明当法官难,一个优秀的法官,既要是政治家、法学家,还应当是文学家,如此等等。但我们目前一线从事审判的审判主体除了一些更优秀的可能当了院长、庭长而外,又有多少是完全符合这样要求的人?这是一对矛盾,一对十分突出的矛盾。清醒的法官应当知道去不断的提高自我以适应社会公众的高严要求,而不是无所作为,怨天忧人。
审判机关的强制性、案件承办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案件质量不高引发涉审信访后救济难。案件裁判过程是在严密的程序引导下一环扣一环而为的,一审二审衔接进行的,案件执行是在众多执行行为推动下进行的,一旦结案后发现质量不高、存有瑕疵,而当事人抱着不宽容的心态以此为把柄进行的涉审信访就十分难以化解。因为有的行为已经发生了,甚或是二审或再审改判生效了,而当事人认为审判进行中的前一审是正确的,如此等等。当然,前一审或某一审能那么判,总是有其一定道理的。这就造成不是这边涉审信访就是那边涉审信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翻烧饼”案件常常出现这种局面。更多的情况下,不简单是恢复某个状态的问题,因为一些状态已无法恢复,或很难恢复。如执行中经评估拍卖了某房产,买受人已经接收入住,但被执行人以某评估人资格不够而信访,就很难处理。也不简单是一个赔偿问题,因为当事人历经了审判的过程,有的案件过程还很长,牵扯了其巨大的精力付出,所以艰难的沟通和心灵的抚慰则可能显得十分重要。
三、预防涉审信访的有效途径是慎用司法权
如前所述,在现有体制、机制等条件下,审判机关只能把着眼点放在如何提升审判主体的综合素质,以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来预防和减少涉审信访发生。慎用司法权应当是有效预防涉审信访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慎用司法权既是一种司法理念,也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的是一个慎字,体现的是一个准字。它涉及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既适用于一审的立、审、执,也适用于二审和再审的各个环节。对此不妨结合现实的司法实际作如下简要分述。
从立案程序上来说,这里既是审判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第一道窗口,又是案件能否进入审判程序的关口。所谓立案把关要严,防止“病从口入”,就说的是立案环节预防涉审信访发生的重要职能。立案和受理就是司法权的行使。这个环节上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强调以一个“准”字。即把依法应该立的案件确保受理、把依法不应该立的案件坚决不立。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化解和正在化解的涉审信访案件中,有不少就是滥立案造成的。所以在立案审判人员中必须破除司法权万能的误解,树立司法权有限的理念。社会成员在遇到纠纷后,往往有病乱投医,谁家受理便找谁。立案庭要确保不能把法律关系是是而非,司法权调整、行政权调整及自治权调整等混在一起、不属于司法权调整范围的纠纷,或单靠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权行使根本解决不了的社会矛盾,通过立案进入审判程序。如某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村组因长期矛盾较大,几十年来土地未按政策延包等,导致该村六十余名村民无责任田、无土地。后因征地款分配引发了纠纷部分无地群众诉至法院,审判机关将面临无法裁处的局面。目前我国社会矛盾凸现叠加,审判机关强调能动司法,只能通过诉前调解、构建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建议和协助行政机关等调处大量的社会矛盾,而决不能来者不拒滥立案,以有效防止把本不属司法权调整范围的社会矛盾司法化,从而引发大量的涉审信访发生。所以,立案环节慎用司法权也十分重要。
从裁判程序上来说,除严格依法办案外,慎保全、慎先予执行、慎下判是慎用司法权的关键。因为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司法权力行使中带有强烈强制色彩的措施,一旦把关不严,就可能造成难以复原的被动局面,由此而引起涉审信访其化解将是十分艰难的。裁判案件是启动司法权保护和救济的实质内容。慎下判要求裁判的结果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恰当,任何人和任何地方都推不动、翻不了,社会公认的结论。证据不充分不确凿、是是而非、没有法律依据等则千万不能随意下判。目前,一审法院草率下判,二审法院随意改判和发回的情形随处可见,有的案件甚至于一案八判、十判。这些在相当多的涉审信访中便有淋漓尽致的体现。如此这般,都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制的尊严。所以,审判机关必须在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加大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明确把关责任,并建立审判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凡案件下判前必须进行是否会得到二审或再审改判可能性的评估,并建立责任承诺机制。对于改判的案件则必须由原审法官、把关人与改判法官建立辩论机制,并由审委会把关,以保障力争办更多精品案件、办铁案的实现。
从执行程序上来说,由于执行权行使的行为性、强执性等决定了慎用司法权显得更为重要。在已发生的涉审信访中,涉及执行信访的占到了相当的比率。如把依法不允许或不可能拍卖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把权属存在争议的房产等进行了拍卖,把事后被确认执行违法的资金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等等。处理和化解这方面的信访案件,是难中之难。这无疑要求对执行中采取的每一项执行措施和行为,都必须充分进行论证和监督把关,以防止执行权的滥用并由此引发涉审信访。
综上所述,审判机关必须对涉审信访产生的内在原因有充分的研究和清楚的认识,要通过提高审判主体的司法水平和能力,并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以提高案件的质量。通过全方位的慎用司法权以建立起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只有这样,涉审信访的发生就会降到最低限度。
(作者简介:蒙振勤,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生,陕西蒲城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富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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