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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人文关怀和司法公信力
时间:2023-05-18 来源:环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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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渭南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712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573件,发放救助金403.9万元。还通过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实现对救助者全方位、多元化的综合救助,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人文关怀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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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上午10点,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闫永江,第八检察部主任赵伟,渭南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副主任牛元媛做客《环境热线》,就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的对象、司法救助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救助效果等话题和听众进行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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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成效

按照最高检、省检察院安排部署,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作用,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创新救助模式,切实解决涉案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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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除受理一些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外,还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主动排查,与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协作,利用检察业务大数据,在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检察等办案领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针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逐案排查,将司法救助关口前移,救急救困。对于一些行动不便、未成年人等“比较特殊”的救助对象,通过电话、网络,或者指派专人上门走访,一次性告知司法救助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让群众“最多跑一次”。近年来渭南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直位居全省前列。

司法救助的对象或人群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助,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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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生活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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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司法救助的方式

1、主要以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为主,同时强化综合多元救助,调动各方力量给予精准帮扶,实现从“输血”式救助向“造血”式精准帮扶转变。

2、在开展司法救助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从一次性救助走向长效救助,从单纯的输血型救助走向造血型救助,达到长期关怀、脱贫致富的效果,努力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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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顾个性化救助模式。检察机关向心理疏导借力,对因案件产生心理疾病的当事人,检察办案人员安排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从精神上帮助他们恢复健康,重树生活信心。

4、跟踪回访,提升长远救助效果。同市妇联、市乡村振兴局联合下发文件,保障司法救助效果。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经验做法

1、全市控申部门加大线索发掘力度,提高线索成案率,结合各院实际打造司法救助工作品牌。

2、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同时市检察院强化对下考核机制,形成比、学、赶、超的司法救助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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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运用“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模式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做法被省检察院、最高检采用。

4、广泛宣传救助活动,拓展案件来源,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依职权主动救助,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5、充分发挥基层力量,完善交办和联合救助,对被救助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资金支持,采用省、市、县联合救助的方式,提升救助效果。

6、加强内部协作,积极主动履职,拓展救助案源。

规范救助工作 确保救助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司法救助案件,在做到应救尽救的同时又做到依法依规救助。

一是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开展“回头看”,围绕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救助金发放、卷宗规范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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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严格审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通过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村社核实申请人生活状况,向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部门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测算救助资金时充分考虑申请人受损情况、现实生活处境、救助资金能否被合理使用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救助金额。

三是严格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经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和拟救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发放。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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