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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加入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有关申请的通知
时间:2021-11-11 来源: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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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稳评咨询服务机构:

按照《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渭市政法发〔2021 〕17号)(附件1)要求,现建立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即日起渭南市委政法委开始受理稳评咨询服务机构有关入库申请,凡申请入库的稳评咨询服务机构请将相关表格(附件2—3)及印证资料电子版(PDF格式)于11月21日(周日)前报市委政法委维稳指导科邮箱(wwb2126799@163.com),邮件标题格式统一为:“XX机构入库申报资料”,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按要求报送或逾期未报者,一律不予受理。初审通过后,工作人员将按照所留联系方式通知其它事宜。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成立后,原渭南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入驻“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稳评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渭市维稳办函〔2018〕43号)》中明确的稳评咨询服务机构名单作废。

联系电话:0913-2126799(正常工作日)

联 系 人:康钢鹏 手机:13892389191

               雷高波 手机:17769155870

附件:1.《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申请表;

3.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

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机制,规范稳评行为,提高稳评质量,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稳评咨询服务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稳评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直单位选择稳评咨询服务机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稳评机构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四条  稳评机构库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负责配合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入选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稳评咨询机构均可申请: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风险评估”事项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专职从事稳评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40%;

(五)有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事项稳评咨询服务的能力;

(六)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

(七)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未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六条  申请加入稳评机构库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等);

(三)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近一年的纳税记录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记录;

(六)近一年的机构财务报表;

(七)“信用中国”生成的机构信用报告;

(八)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应加盖法人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咨询服务机构入选稳评机构库的程序:

(一)市委政法委在“渭南政法网”发布受理申请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文件;

(三)由市委政法委召集相关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

(四)确定列入机构库的初选名单,并在“渭南政法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

(五)社会机构或者公民对列入机构库初选名单的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审核机关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渭南政法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稳评咨询机构列入正式入库名单,以市委政法委名义在“渭南政法网”上公布;有异议的稳评咨询机构复审后认为符合入库条件的补充列入正式入库名单,以市委政法委名义在“渭南政法网”上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对其申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第三章  稳评咨询机构库的管理

第九条  渭南市稳评咨询机构库建立后,各县(市、区)不再设立稳评机构库,已设立的县(市、区)稳评咨询机构库应当撤销。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需要开展稳评工作,除中央、省直单位选择稳评咨询服务机构有其规定的外,开展稳评工作的主体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机构库选取稳评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  入库稳评咨询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参与受委托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入库稳评咨询机构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检验,以及税务、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或委托方)可以对稳评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报市委政法委。

第十四条  入库稳评咨询机构按下列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社会稳定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开展稳评服务工作;

(四)依法维护评估主体(或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为评估主体(或委托方)保守秘密和隐私,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为评估主体(或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有权要求评估主体(或委托方)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有权拒绝评估主体(或委托方)提出的违法请求。

第十五条  入库咨询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由管理机关将该机构移出稳平咨询机构库入库名单:

(一)因违反政策和纪律累计被约谈三次以上;

(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扰乱稳评市场秩序;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稳评业务;非法转包、分包承揽的稳评业务;

(五)稳评报告粗制滥造,明显缺乏专业水平,出具的报告累计五次以上评审不通过;

(六)经查实在测评、调查和征求意见中弄虚作假两次以上;

(七)被各级政府列入失信人名单或者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八)在申报稳评机构库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

(九)列入稳评咨询机构库后,非因不可抗力无故放弃稳评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业务,丧失相应承揽业务能力造成项目失败或搁置;

(十)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评估事项征求群众意见不充分、查找风险点不全面、提出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实际、评估结论不真实,导致发生社会危机事件;

(十一)拒绝接受市委政法委和各县(市、区)政法委的监督管理;

(十二)未按要求参加我市每年组织的相关稳评业务培训,或者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稳评咨询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入库机构应每季结束前,对上季度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报告备案。机构名称、主要人员、办公地点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备。

(二)入库稳评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被移出机构库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三)被移出稳评咨询机构库的机构,在移出期限届满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可在期满的当年12月办理入库申请。

第十七条  入库稳评咨询机构可向市委政法委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市委政法委自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市委政法委负责会同各县(市、区)政法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入库机构的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每年6月底、12月底,市委政法委或委托第三方对各机构半年和全年内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入库稳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稳评工作情况、完成的优秀评估报告报市委政法委。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在稳评事项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稳评机构信誉和报告质量评价等信息报市委政法委。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申请表.docx

附件3:

渭南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docx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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