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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听听法官怎么说?
时间:2021-05-22 来源:环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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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上午10点,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新龙、教研室法官助理亢俊谦做客《环境热线》,围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探讨解决方式,帮助农民工朋友进行维权。

主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呈现哪些特别?

杨新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多为一些民营企业、个体户等个别欠薪案件,数量少、标的小,易于审理、执行,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减少了大部分案件进入诉讼。

2、一般欠薪时间较长,欠薪单位多无充足理由,即恶意欠薪。

3、被欠薪的农民工多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观念淡薄。

4、农民工入职时,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太低,大量为君子协议、口头合约等事实劳动关系,即打官司时农民工欠缺证据。

5、不能依法及时讨薪,往往选择私了。被人哄劝时一再忍让,甚至超过了诉讼时效,证据灭失,欠债人逃跑,导致官司败诉。

6、欠薪案件处理不好,往往会民事转刑事,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等情况。

主持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有哪些规定?

亢俊谦: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

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

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主持人:《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亢俊谦:《条例》坚持源头预防,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主持人:《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亢俊谦: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主持人:提醒农民工在外出打工和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杨新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注意

1、农民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知法、用法,使自己成为“内行”。

2、最好和用人单位、包工头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把有关劳动内容、劳动纪律、工资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等约定清楚。

3、在工作中有意识保留一些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以防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如工牌、工服、出入证、工资领条、出勤登记,特别是要知道给谁干活,用人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财产状况等,以防只知人名,别无所知。

4、发生纠纷后及时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解决,以防拖延时间证据灭失,当事人转移财产、跑路等。

5、仲裁和诉讼要及时申请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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