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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保障校园安全(图)
时间:2020-09-18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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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上午10点,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彩锋做客渭南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环境热线》节目,就以上话题与广播前的听众和网友进行直播在线交流。

“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也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出的检察建议,编为一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一号检察建议”针对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保护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四个问题”,提出了“三项建议”。

“四个问题”是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教师员工队伍管理不严格;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园、中小学学校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最高检向教育部提出了“三项建议”: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包括明确对性侵案件或者线索的报警、报告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建立入职查询制度,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法治教育等。

二是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预防性侵害为重点,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和专项督导工作,重点检查、督导园长、校长安全责任制和教职员工从业资格审查、师德教育和考评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学校切实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严格执行女生宿舍封闭管理制度,完善重点时段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

三是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对于实施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教职员工,必须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如何落实“一号检察建议”

第一,“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院里先后召开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的实施方案》,整合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职责任务,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二,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沟通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成立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督导检查小组,深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等开展督导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现场反馈,限期整改。同时要结合具体个案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动健全事前预防、及时发现、有效处置的各项制度,监督“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落地。

第三,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工作。针对办理的具体案件,结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向教育部门发出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检察建议,向各职能部门发出关于积极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力促“一号检察建议”收到实效,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第四,推进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举办学生法治课堂、家长法治课堂、教师法治课堂,大力宣传“一号检察建议”,使人民群众及相关单位了解“一号检察建议”,推进“一号检察建议”。

第五,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监督难等问题。同时,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要坚持零容忍,严厉惩治,形成震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离不开教育部门、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才能使“一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收到实效,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保证校园安全。

现场连线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主任罗成贵

直播节目中,就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犯罪,作为监护人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电话连线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主任罗成贵和听众进行了分享。他说,家长作为法制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从小教育、言传身教、科学管教,给孩子树立法治信仰。

同时在孩子遭受侵害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学校也应该就孩子在学校期间的具体情况与家长保持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网 友 提 问

网友提问1:醉驾案件因不服判决,能向检察院申诉吗?什么流程,带什么手续?

张彩锋:不只是醉驾,包括所有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申诉书,既可向检察院也可以向法院控申。

网友问题2:因为交通事故,对方不付医药费,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公安因涉嫌故意伤害,检察院已批准逮捕,对此项做法不服,该怎么办?

张彩锋: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需要协商解决,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将事故的整个过程和从轻处理的理由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将提交的材料作为从轻处理的理由。如果是检察机关已经批捕的情况下,认为批捕存在疑问,可以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申诉。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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