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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法院公开宣判文某某等14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时间:2020-07-01 来源:澄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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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澄城法院讯)6月30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文某某、闫某某、闻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告人文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十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某自1992年担任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曙光村六组组长职务以来,通过拉拢、贿选及指定其他被告人担任村小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网罗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被告人刘某某为其立威造势,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辖区内沙石拉运、锅炉运输、物业管理等工程项目,迫使辖内单位向其组织交纳“土地补偿费”等。并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文某某以“名誉校长”和“监事会主任”的双重身份,插手公办学校管理及人事调动,控制把持该校生源,违规开办幼儿园大肆敛财,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

以被告人文社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一直把持基层政权,长期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欺压百姓、残害群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澄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14名被告人之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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