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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检察为人民群众送去特殊的 “新年礼物”
时间:2020-01-19 作者: 宋航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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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任孝堂等一行5人到蒲城县三合乡赵山村,为救助申请人赵某及其年迈的祖母刘某送去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万元。

渭南检察为人民群众送去特殊的 “新年礼物”

救助申请人赵某的祖父被他人侵害致死,祖母刘某无劳动能力,父母离异多年,父亲因病常年住院治疗。2020年的1月3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经过审查,认为赵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将救助金发放予赵某。

渭南检察为人民群众送去特殊的 “新年礼物”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使赵某一家感受到了检察的温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刑事案件带来伤害的家庭经济困难。

检察官普法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对象是谁?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的重点人群有哪些?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强调,专项活动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

“水之润下无孔不入”。有温度的法律,不但惩罚了犯罪,而且抚慰了受害人的伤口。但伤口能愈合,伤痕却长留。修复这个伤痕,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更需要全社会共同调制温暖互助的“爱”的药水,小编希望,这里面有你、有我、有他……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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