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兰)案情简介:被告郑某系装修工人,2017年6月,其与原告普某约定,由其对原告普某位于韩城市龙门镇下峪口村小区的新房进行装修,原告普某随即付给被告郑某18000元装修款,后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因故解除了装修合同,经结算双方同意对未使用的15000元装修款转为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郑某分多次向原告归还部分借款,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2019年11月6日原告普某将被告郑某诉至韩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款项,案件受理后,韩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向原告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得知双方就还款情况并未进行结算,在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后,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结算,明确了未还款数额,11月1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摒弃前嫌达成调解协议,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法官主动与被告郑某联系督促其按调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被告郑某通过微信转账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向原告归还了6000元借款,该案现已全部执结,双方当事人均对韩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这已经不是在立案庭督促下,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一个案件了,韩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案结不是目的,事了才是最终目标”的宗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