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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的问题
时间:2019-08-21 作者: 通讯员 薛妙香 来源:韩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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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薛妙香)我们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这样一些案件,就是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执行到位,我们把这些案件叫执行不能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的比例还不小。这和我们老百姓所认为的执行难不是一回事。

执行难是指有些执行案件因为被执行人有条件、有财产可供执行,却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抗拒执行;使案件难以执行;有些案件是因为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干预执行、不协助执行而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只要这两方面的原因消除,执行案件就能够执行到位,执行难就能解决。

执行不能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表现为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确实不具备执行条件。其形成原因和法律后果也相对复杂。

首先,执行不能的形成原因有当事人主观的原因,特别是债务纠纷案件,由于当事人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对一些必要的基础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盲目做事,凭义气做事,比如一些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放贷款,最终导致血本无归。而客观原因则有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备,执行救助制度尚不完善,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有限等。

其次,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措施和执行制裁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其他履行能力才可以认定为执行不能案件。这是需要法院完成一系列执行程序的,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等,完成系列措施之后,再综合评定做出判断,确认案件不能执行。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的情形应当做出不同的处理。被执行人死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无义务承担人的案件;被执行人是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案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案件等等,这样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应依法终结执行。而对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无法进行,经过法院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告知申请人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并不意味着执行案件的了结,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对申请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随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还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这样既可以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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