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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宅基地使用权未登记 排除妨害诉请被驳回
时间:2019-08-05 作者: 通讯员 赵龙 来源:白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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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龙)宅基地未依法登记的,能否认定相邻的已登记一方构成侵占要求排除妨害?因此主张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法?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情】原告薛某与被告赵某宅基地南北相邻,两家之间以前曾间隔六、七米左右的巷道。1984年时,为便于通行,赵某将其庄基界墙扩展到薛某原庄基的北墙外线,同时将庄基大门改建于南界墙上,并就扩建后的庄基于2001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薛某的庄基地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双方为赵某扩建一事曾发生纠纷,薛某多次上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现门墙,返还多占宅基地,并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370000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排除妨害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它的成立以请求人具有物权为前提,薛某的宅基地未依法登记,四至不明,无法认定赵某是否存在妨害行为。另一方面,赵某就扩建后的宅基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其在扩建中对原巷道的占有合法化,也不存在其他影响薛某生活、通行的不法妨害行为。就薛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不符合法定情形,薛某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依法不予支持。

【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宅基地使用权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物权法》第35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其成立要求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之中,且妨害具有不法性。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民法总则》第185条、《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至第4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亲权、配偶权遭受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毁损,死者的人格利益被以违反社会公益、公德的方式侵害,上述情形下权利人并因此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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