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高 科)近日,渭南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租赁房屋着火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安定。
2008年,原被告签订了《租赁房屋合同》,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租赁合同期内的房屋租金双方也全部结清,被告在租赁房屋内经营电器。2011年2月6日,在被告租赁房屋期间发生火灾,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及被告所经营电器损毁。2011年9月29日,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在火灾发生后,被告在租赁房屋的后院搭建了石棉瓦棚子并居住至今。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拆除搭建的房屋并腾退原告房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不服,向渭南中院提出上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敏娟仔细审阅案件,本案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不愿拆除搭建的房屋并腾退原告房屋,这种情况是否只能判决后强制执行呢?在做好了充足的调解准备后,这件长达十年的纠纷案在渭南中院开庭了。然而故事的结局却让人万万想不到,和张敏娟法官素昧平生的上诉人正式开庭时主动申请调解并明确答应拆除搭建房屋并腾退原告房屋。不等张敏娟法官开口询问,上诉人已经娓娓道来本末,原来是几年前的一个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同本案上诉人都是迟暮之年,并且生活艰难,当时还在审监庭的张敏娟法官心生恻隐,在案件之外给予了力所能及的帮助,案件审结后老人十分感激,时常向人提起张敏娟法官,所以当本案上诉人知道自己的承办法官就是张法官时,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因为他相信自己的承办法官是好心法官,相信自己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本案的调解结果在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的同时也不禁让人深思,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从何而来,秉公执法的同时如何与天理人情共存,有温度的审判是否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当我们的法官在情与法的天平上寻求到最佳的平衡,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在人民心中生根发芽,化解纠纷的难题当然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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