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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实施盗窃 自首获得从轻机会
时间:2019-04-11 作者: 通讯员 刘莹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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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莹) 两男子根据朋友安排,一人驾驶铲车装煤,另外一人望风盗窃电煤。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予以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经过事先踩点,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铲车进入文化煤业斜对面煤场子,按照王某的安排,由王某某在煤场门口望风,趁煤场无人之际,被告人王某用铲车将该煤场18.7吨电煤装至事先安排好的王某甲(已治安处罚)驾驶的前四后四货车上,后将所盗煤运至雷牙镇洗煤厂院内过磅,被告人王某于当晚将煤销往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嘉川砖厂。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8.7吨电煤在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570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掌握了王某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5月10日下午15时电话传唤王某至白水县公安局冯雷派出所,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2018年7月24日早8时在其二爸的陪同下到白水县公安局冯雷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对盗煤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1994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值5703.5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帮助作用,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予以判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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