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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18-11-27 作者: 赵延红 孙丽萍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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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执行

指派单位: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供  稿: 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赵延红孙丽萍

审   稿: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范智斌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  残疾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4日,四川籍徐某来到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取出自己的残疾人证(肢体三级残疾)以及贫困证明,向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原来,2017年徐某和曹某在合阳县万人小区工地干活,徐某系工地的管理人员,曹某系在工地干活的包工头。2017年12月15日,发包方陕西三建集团将工人工资统一发给徐某,再由徐某下发。徐某未注意多发给曹某7300元钱。当天徐某发现后立即打电话叫来曹某,曹某将身上的1300元退还给徐某,并为徐某出具了6000元的借条。后徐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寻求法律援助。接待徐某的赵延红律师了解情况后,经请示主管领导,指派该案由赵延红律师承办。

赵律师为徐某书写诉状后,立即代其到法院立案。由于徐某还有另案需要到渭南市公安局去处理,时间紧迫,赵律师和办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沟通后,法庭当天向残疾人徐某了解案情并做了谈话笔录。随后,赵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参与徐某与曹某的调解工作。由于双方差距较大,调解未果,案件很快定于2018年5月28日开庭。庭审中,赵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曹某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称工程面积计算有误,自己还少领了钱,那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跟本案无关。最终法庭采纳了赵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曹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徐某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曹某承担。

然而曹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未主动履行判决,徐某只好又找赵律师,赵律师立即为其代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帮助其快速立案。随后赵律师又和办理此案的执行法官沟通,最终成功地为徐某争取到6025元的案件执行款,圆满地维护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徐某收到6025元转账款时,连声道谢,不胜感激!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不当得利转化为民间借贷的特殊案例。原告因自己的失误,多发给被告7300元工资,发觉后立即叫来被告说明情况,并在办公室经他人再次计算核实,确系多发了工资,被告亦认可。被告多收的7300元应属于不当得利。但因其手头无钱,被告当场只返还了1300元,请求对剩余6000元作为借款以后再偿还,原告同意,让被告亲笔书写了一份借条,双方之间成立了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沟通后,确定本案最终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是妥当的。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要偿还利息,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并没有书写利息,说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笔借款在借期内的利息没有判决。

另外,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工程量的计算有误,要求原告补发1106元的工资,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审理是正确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诉讼时,先要确定准确的法律关系,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让人摸不着头脑,也给法院审理造成了困难。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是为了预防这些麻烦,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等工作。

该案的顺利执行,有力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弱势群体在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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