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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的拆迁补偿费
时间:2018-10-23 作者: 通讯员 田雨梦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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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田雨梦)原告杨甲、解乙与被告杨丙、王丁、杨戊等共有纠纷一案,经过龙门镇人民政府、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配合,韩城龙门法庭终于将这一棘手的案件成功化解,案结事了。

原告杨甲(未成年)、解乙二人为母子关系,被告杨丙、王丁为夫妻关系,杨戊是二人的女儿。原告告杨甲(未成年)的父亲是被告杨丙、王丁的养子(2014年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解乙与杨甲(未成年)的父亲2008年离婚,二人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儿子杨甲所有,解乙抚养儿子。2016年,龙门镇下峪口村进行拆迁安置,户主解乙与户主杨丙在龙门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拆迁安置费用均各半享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协议内容实际履行。2016年,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给每户补偿拆迁安置补偿费用48279元,双方因为领取的方式发生纠纷,导致此笔拆迁补偿费二人不共同签字,一直沉睡在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解**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以前已经履行的补偿款,同时将48279元补偿费按份分割。

由于双方的身份关系特殊,加之解乙身体不好,杨丙、王丁二位老人年事已高,杨丙行动也不方便,该案经庭前调解多次,电话沟通无数次均未果,庭审结束后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庭审后,刘琳庭长并没有简单的一纸判决结案了事,从他们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作为突破口,告知解乙诉讼是有风险的,双方在龙门镇人民政府签下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是不能在重新分配的,最终解乙要求能解决48279元的补偿费的归属问题。

2018年10月16日,刘琳庭长再次联系了被告,经做工作后,被告同意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刘琳庭长立刻联系龙门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积极配合下,双方在龙门镇人民政府 签订协议,刘琳庭长又和他们一起到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转账手续,激活了这笔沉睡两年多的补偿费。

奔波了一天,回到市区已经华灯初上,70多岁的王丁感慨地说:“本来是我们的家务事,最后还麻烦你们来解决,解决的很彻底,感谢,你们辛苦了!”最质朴的语言表达了最真实的感受。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院人是法律的践行者,在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我们一直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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