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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阻施暴力 妨害公务被判刑
时间:2018-09-29 作者: 通讯员 同小虎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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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同小虎)蒲城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钟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晚18时许,蒲城县长乐路南城郡小区部分业主因小区车位问题将该小区东门堵塞。蒲城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民警接“110”处警指令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期间,在现场的被告人钟某某与执行公务的民警马某某发生争执,并辱骂该民警。当民警马某某依法将其带离时,钟某某暴力对抗,挥拳殴打民警马某某并将其掀倒在地,马某某身上多处被踩踏。后违法嫌疑人王某、张某某、曾某某、王某某、任某(以上5人均已被行政拘留)等参与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混乱中,该所带队副所长胡某某、民警王某某、辅警陈某某、吴某某均被打,被告人钟某某趁机逃脱。当晚迫于法律威严,被告人钟某某投案自首。另2017年9月20日钟某某曾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钟某某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现该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人钟某某随后将被送往监狱服刑。

法官提醒: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暴力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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