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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法院:化解涉企纠纷 助力营商环境
时间:2018-09-01 作者: 通讯员 王泰杰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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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王泰杰)近日,韩城法院西庄法庭在审理一起发回重审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出发,加大调解力度,,使双方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以被告即时履行协议、原告撤诉而结案,妥善化解了纠纷,促进了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此案颇有些曲折。

原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2016年5月与被告某粉体有限公司签订矿粉磨辊套衬板堆焊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矿粉磨衬板、辊套进行耐磨堆焊修复。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堆焊工程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支付货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万余元及利息。

原审中被告虽承认签订合同属实,但称原告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审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期间因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渭南中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重新调查认定,遂裁定发回重新审理。

西庄法庭在重审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即双方在此前签订的类似合同、客户存款对账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的合同与案件涉及的合同交易习惯一致,即先进行堆焊,完后确定使用的焊丝重量后,再确定合同价款,然后双方签订合同。所以应认定涉案的合同该公司已实际履行。

在审理中,被告虽认可涉案合同已经履行,但是对产品的质量提出了异议。同时表示愿意在原告合理承担己方损失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此事,并声称如果原告不做一定的让步,将不惜代价将官司打到底。

鉴于被告表达了解决问题的诚意,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一定程度上打的是气官司,如果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只会激化双方的对立情绪,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导致两败俱伤,而调解则能平衡双方利益,以较小的成本解决纠纷。因此一定要努力争取调解解决。

经承办法官耐心给双方做工作,双方权衡利弊后终于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货款9万元,并当即履行,原告遂申请撤回了起诉。本案就此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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