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2018年5月2日20时20分许,王某驾驶陕E9XXX0号牌小型轿车,沿西潼路开发区段北侧村民家门口由北向南左转进入西潼路时与沿西潼路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及责任:
当事人王某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车辆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未向交管部门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高新交警温馨提醒:
广大三轮车、摩托车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必须做到:“有牌证、戴头盔、靠右行”,车辆行经西潼路开发区段,注意观察路况,注意提前开启转向灯,应该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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