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范建林)采取通过高息向社会公众29人次以经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由,竟非法吸收资金达4100万元。近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涉案尚未退赔的资金,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李某某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在某信用合作社工作的身份,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形式,向不特定29人以经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向社会多人高息放贷或用于归还所吸收资金本息,涉案金额4100万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00万元,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前已归还了集资参与人1082.49万元,故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某非法吸收的资金属违法所得,应责令其退赔,对其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依法可予折抵本金。据此,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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