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张世强 李东艳)2016年10月澄城县的石祥从网络平台“1号店”的三家商铺分别购买女士服装70余件,共花费6000余元。收到邮寄货物后,石祥发现三批服装存在气味刺鼻、做工质量差、服装标牌不完整等问题,遂将部分样品送至西安市纺织品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意见为不合格。2017年6月石祥将1号店平台运营商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三家分别位于浙江、福建、深圳的商铺起诉至澄城县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进行赔偿。
受理该案的庄头法庭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向各个被告通过法院专递送达了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四被告书面答辩称,被告所售品牌衣服均为正品,均有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明;原告石祥同款衣服所购数量70余件,显然不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原告提供检测报告所涉样品是否与被告所售货物一致也无从证明,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庭前调解未果。
8月17日开庭时,各被告因路途遥远,加之标的额较小,均未到庭。如果缺席审理,一判了之,虽然省事,但肯定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休庭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与四被告积极沟通协商,四被告亦认识到其产品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并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货款6000余元,原告所购货物归原告所有。至此,该案以调解结案,双方均表示满意。
【法官寄语】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购物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及时保存证据,积极协商沟通,妥善化解矛盾。(文中自然人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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