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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电话宣扬邪教 天津一女子获刑
时间:2017-08-08 作者: 七里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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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贺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贺静,女,1984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居住天津市宁河区。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公安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贺静用三部联想牌手机,通过手机上的语音软件及本人向山东青岛、威海、烟台等地区的姜某、郭某、杜某和天津地区的郝某、王某、马某等人拨打传播、宣传法轮功内容的电话,共计4190次。公安机关在对贺静居住地进行了搜查过程中,发现法轮功宣传书籍38本,紫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部,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137张,手机7部,先科牌TF卡播放器1部,内存卡5张,手机卡1张,U盘10个,读卡器1个等,并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扣押。

2017年5月12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静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贺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的涉案工具以及法轮功宣传单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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