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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之协作共赢
时间:2017-07-05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刘峰 李勇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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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刘峰 李勇 2017年6月30日市司法局诉前调解办公室受理了一起雇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在诉前调解办公室和太华办司法所两个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得以调解成功,案件结果得到了当事人双方一致好评,矛盾、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2017年6月5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从工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致使原告:脊椎骨压迫性骨折、双肺损伤。治疗结束后,双方数次就赔偿事宜协商因差距太大不能达成一致,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诉诸华阴市人民法院,经程序转办至市司法局诉前调解办公室处理。

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根据程序迳行对原、被告进行案情调查,确认雇工事实与人身损害事故的客观性及关联性存在,并就有关法律规范及赔偿范围予以引导性告知,其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在雇工损害中的责任及赔偿范围,以及原告遭受损害后应当享有依法赔偿的权利,因此在调解人员的思想引导下自愿做出一次性赔偿意愿。原告认识到自身损害的发生及法定赔偿范围是应当遵守的,因此做出适当让步,放弃相关原有请求,自愿减少赔偿数额。经过诉调办和司法所的办案人员数次调解后,最终在调解人员的综合协调下原、被告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第三天一次性赔偿原告和解款,案件调结。

自立案至结案前后三天时间原、被告的纠纷得以圆满和解,本案的成功调结是诉调办和司法所两个部门全力协作的优越表现,协议履行的那一刻也是每一个调解人员最大的喜悦和成就感的最佳体现。

寄语:很多纠纷发生之时是每一个当事人最感无助的时候也是思想波动无主之时。因此,遇到无奈、无助就要冷静处理。首先,要认真分析自身有无责任,他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因为纠纷的处理最终还是要以法律规范而裁判的,切勿侥幸规避法律规定而盲目要求;纠纷处理当中应当注重于和解意见,适度即可,切勿逾越法律而固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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