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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赡养问题浅析
时间:2017-03-14 作者: 马晓明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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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赡养的概念及当代老人的赡养内容

(一)赡养的概念

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二)当代老人的赡养内容

老年人的赡养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

1、经济供养指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尽照料义务,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的,父母有权力要求子女承担该部分费用。

3、精神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但是该义务不能要求子女强制履行,只能靠社会道德和社会伦理来调节。

二、农村赡养问题存在的原因

农村赡养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不良影响。引起农村赡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社会养老方式单一落后,农村养儿防老思想占据一定市场。一些偏远的农村经济收入较少,有的长寿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不到很好落实,一方面,老人的子女也进入了赡养行列,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就意味着丧失了自我生存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不够健全,老人为供养子女,往往花费了积蓄,而到了老年体弱多病时,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基本靠子女的抚养。

(二)农村在赡养义务上存在误区。一方面,长久以来,农村的养老问题一直都落在男性后代身上,相当部分的出嫁女似乎认为赡养父母是兄弟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因而未尽到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再婚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家庭,当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父母一方去世后,继子女认为其不是自己的亲生或其他生活小节,即采取不尽赡养义务。

(三)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导致农民子女养老负担加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形成“四二一”的格局,即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加之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务工,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

(四)子女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由于子女文化、道德、经济收入的差异,他们之间互相攀比、互相推诿。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某些子女,私下帮助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了“亏”,便以此为由拒付赡养费,不尽赡养义务。

(五)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问题。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来自于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成为日后赡养问题的原因之一。

(六)部分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有些子女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老人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

三、农村赡养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历来非常重视孝顺父母和尊敬兄长。针对农村赡养问题较为突出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解决: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宣传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把法律常识送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如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宣传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报道各种案例,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水平。通过宣传教育,破旧立新,扫除封建残余,让广大农民明确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二)合理安排父母的赡养问题,正确处理好特殊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家庭产生的赡养纠纷。必须合理地安排父母的赡养问题,要给父母居住的空间自由,严禁子女干涉父母住在一起过夫妻生活而歧视、阻拦等行为,杜绝因此而引发其他案件的纠纷。引导子女正确处理好再婚父母形成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对继父母丧失劳动力或继父母一方去世后,作为继子女应尽到赡养义务。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经批评教育仍不尽赡养义务的,或者以种种借口干涉父母住在一起而拒绝赡养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一方面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要坚决依法强制执行,让广大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鼓励老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农村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四)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

(五)加快建设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帮扶体系。当前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农村老人本身没有所属行政单位,没有退休金保障,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生活来源单一,即:一旦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只有采取家庭养老方式,生活上完全依赖子女。因此,有必要从行政、社会、法律等各方面着手,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帮扶体系作为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缓解农村赡养矛盾。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的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这既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执法、审判部门在工作中应以三项重点工作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为华州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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