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刘哲 常世平)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深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民生,监督立案5件6人,成效显著。
近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类案件的四项措施,一是对涉案人员所生产、销售食品的证据收集要全面。基本证据应当包括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产品样品采集记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委托函及送检的样品的检验结果、铝残留的评估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培训记录及证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二是对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收集要具体。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证实嫌疑人主观上明知的相关证据,达到证实嫌疑人已明知国家禁止在制作面食品时添加含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的程度。结合面食制作工艺流程和食品药品安全培训内容和案件查处程序,一般可以通过查证岗前、岗中培训记录,日常执法宣传、检查宣传资料签收以及第一次执法检查告诫后的再次抽查等,予以收集证实。三是对涉案食品含铝残留量的鉴定要依法依规开展。要选取具有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对涉案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进行鉴定,对残留铝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食源性危害进行评估,鉴定结论、评估意见要明确具体,鉴定过程要合法合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鉴定认定资质。四是关键取证应当进行拍照固定,必要的情况下要进行录像。通过对以上四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必将对依法从严打击人民群众身边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提供很好的证据支持,做到不枉不纵,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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