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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驶撞伤碰瓷人是否担责?
时间:2016-11-03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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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个月,我在上班正常行驶途中发生了意外,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一中年男子突然扑向我的车,好在我的车速相对较慢,没有酿成大祸,但是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现在还在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后,我立即报了警。后向他人了解,该男子应属于碰瓷人员,如果情况属实,撞了碰瓷人员,我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如果对方要求你赔偿,那就是属于侵权的法律范围。如果被害人是故意撞你车的,不管其是碰瓷人员还是非碰瓷人员,你都不应承担责任。但前提是你必须属于正常行驶,不存在超速、违规等问题。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想证明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可以通过你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事发地的监控,它们可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能够反映出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如果确实是对方故意行为,那你就不必担责。即使对方将你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那你也不必担心,因为你没有过错,又是对方故意造成的,所以你就没有义务去为对方故意行为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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