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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四个坚持”进一步规范案件调解工作
时间:2016-10-1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杨忠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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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杨忠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案件调解工作,防止调解程序空转,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10月12日,澄城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业务庭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意见》提出“四个坚持”具体为:

一、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对于一时不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及时予以判决,不得以调解名义拖延办案周期。

二、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未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得进行调解或者违背一方当事人意愿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不得制作调解书。

三、坚持即时履行的制度。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送达调解书的同时,应当全面即时履行。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财产类调解协议,首批履行数额达到标的的40%后,方可制作调解书。

四、坚持严格申请执行的标准。对于调解结案的申请执行,未经所在庭庭长及主管院院长签字不得移送或立案执行。调解结案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或首批自觉履行的数额未履行到位的,由原调解承办人或者所在庭室自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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