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少,是阳光灿烂的代名词。然而,总有一些孩子,因为各种原因,偏离了美好的道路,误入歧途。近日,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立案监督的方式,挽救了两名失足少年,使其免受刑事追究。
惠某和王某,均系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与其他一些辍学少年经常出入网吧,或在一起吃喝玩乐,游荡于社会。2015年12月28日,惠某、王 某与郑某等人在一块闲聊时,郑某称其与被害人成某有矛盾,提议将成某教训一顿。惠某、王某听后感到有些害怕,不愿去,但几人平时关系比较好,出于哥们义 气,便勉强答应了。当天晚上,郑某纠集孙某等四人与惠某、王某在澄城县九路口找见成某,将其挟持至一僻静地方,采取刀捅、砖砸、拳打脚踢之手段,对成某进 行殴打,致其轻伤。案发后,澄城县公安局 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郑某、孙某、惠某、王某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此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办案人员认真审查,发现案发时惠某、王某不满十六周岁。 出于慎重考虑,承办此案的检察人员走访了惠某、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及左右邻居,并询问了其法定代理人,得到的结论是惠某、王某作案时确实不满十六周岁。根 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惠某、王某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不涉嫌犯罪。鉴于此,该院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 机关发出了《通知撤销案件书》,要求公安机关对惠某、王某撤销刑事立案决定。公安机关收到《撤销案件通知书》后,立即对惠某、王某撤销刑事立案,并解除取 保候审措施,返还了收取的保证金。随后, 检察人员与村委会干部、法定代理人以及惠某、王某进行了座谈,就此事对惠某、王某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他们要认真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告诫他们要慎重 交友,要交对自己有益的好朋友,不要与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尤其是不要与社会上的有劣迹的闲散青年来往,以免自己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检察官向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要求他们要与孩子加强沟通,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交友情况以及平时出入的场所,对有不良交友倾向或者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要及时引导,严加管教,使孩子能够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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