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以及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矛盾纠纷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群 体化等特点。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大幅降低,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首选诉讼,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09年4月底,渭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新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81件,已超过2008年全年收案数,同比增长260%。传统的审判模式面对新的形势显得力不从心,单一的纠纷 解决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之诉讼的高成本和相对低效率,社会呼唤多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构建一个合理、高效、公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协调发挥各个环节的作用,增强矛盾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现阶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范愉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法律问题》一文中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定义为“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共同存在, 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目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这几种类型:1、法院诉讼调解;2、劳动仲裁 机构的仲裁、消费者协会的调解;3、行政调解;4、民间团体、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5、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主持的专业咨询和调解等等。
一、我市基层法院探索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近年来,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查,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架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建立调解网络,减少诉讼纠纷。主要模式有:
(一)纵向 “乡村两级调解网络”与横向的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村组调解中心“三调互动网络”相互交叉,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纠纷法 庭处、矛盾不上交、涉诉信访无”的良性互动格局。目前,全市53个人民法庭有95%以上已建立起并付诸实践。具体方式有:1、临渭区人民法院故市法庭采取 全庭干警分片包干的办法,明确各乡镇联系人,与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联系,积极配合乡镇司法所,深入村组宣传动员,建立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 一部分乡镇由党委书记、镇长亲任乡(镇)级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力支持调解工作。该区内九个乡镇142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共计 820人,乡级调解员63人,村级调解员700多人。2、澄城县人民法院韦庄法庭以本法庭为中心,与辖区各乡镇司法所、村组调解组织紧密联系,形成“乡镇 有调解中心,村村有诉讼联络点”的调解网络格局,建立了56个司法联络点,确定了56名司法联络员。3、大荔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建立健全了乡村两级调解委 员会,各乡镇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每个村建立调解小组,除调解委员外,再选两名为人公正、具有一定威信的群众担任调解员,实现了横向纵向的调解结合。4、 合阳县人民法院路井法庭成立了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民政办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建立了镇调解工 作联席会议机制及协调督办机制,搭建了 “三调互动”的大调解工作平台。
(二)由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站、诉讼调解联系点与人民调解 员四个部分组成的“诉讼调解四级网络”。以合阳县人民法院路井法庭为典型,具体方式是:人民法庭为一级,主要职能是快速调审纠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 展;巡回审判工作站为二级,在法庭以外的其它乡镇、较大的行政村设立巡回审判工作站,职能是工作向下延伸、巡回办案、就地调处纠纷,邀请司法所的工作人 员、村一级的调解组织人员参与纠纷调处;以巡回审判工作站为依托,向周围的自然村辐射,设立诉讼调解联系点是网络的第三级,职能是通过联系点快速调解纠 纷,进行法制宣传;为了保证诉讼调解联系点正常开展工作,选择诉讼调解联络点所在地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员作为网络的第四级,作为诉讼调解联络 点的常驻工作人员,其职能既是及时化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又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便民联络员,通过庭、点、站、员的四级联动,把人民法庭的职能延伸到最基 层。
(三) “矛盾纠纷综合处理系统”。华阴市人民法院在完善以上调解网络的基础上建立了“矛盾纠纷综合处理系统”,并对其可行性进行 了分析评估。具体方式是:将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形成“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摆正这些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分清工作的侧重点,对于群 众有问题需要解决或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由村调委会主动介入处理,必要时邀请村组有关村民配合。第二步是由乡镇司法所司法员进行第二次调解,个别不愿到司 法所的当事人,建议其到人民法庭走诉讼途径。调解无果的,由司法员移送到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第三次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引导其进入诉讼程序。个别不 愿进入诉讼程序的,由调处中心写出专案报告,报送由政法委牵头、各政法机关参加、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矛盾纠纷综合处理联席会议研究。经研究,对有法 律、政策依据的,责令有关部门限期解决,或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无法律政策依据,但情有可原的,适当予以解决;经做工作仍坚持己见、无理取 闹、影响社会安定的极个别极端分子,由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四)邀请调解、委托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 解决。蒲城县法院兴镇法庭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相邻关系,不动产分割等案件时,为拉近群众与村干部间的距离,增加其对政府的信任度,特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 解;对特殊行业的案件主动邀请该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案件审理提供充分的技术资料和智力支持。近三年来,共邀请乡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处理案 件35件;共邀请专业技术人员26人次参与调解案件22件。澄城县法院韦庄法庭吸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陪审员,邀请乡镇等部门领导参与调 解,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促进案结事了。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上述几种纠 纷解决机制以人民法庭、乡镇党委、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村组调解中心等为基点,结成了非诉讼调解网络,覆盖到我市农村的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现了人民调 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联接,以司法调解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初具规模。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调解网络体系尚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些 问题需要继续探索。
(一)人民法院与基层民间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之间的沟通联系不紧密,往往局限于个案的接触上,存在非正式性和不规范性。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着眼于事后解决,对于影响面大、群体性的社会纠纷预防不够。
(三)被誉为“中国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关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能力相对较弱,人员法律素质良莠不齐以及缺乏专业性、权威性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法院 “审调合一”的机制,使审判工作时常陷入公正与效率难以兼顾的境地。
三、对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设想
(一)立足法院工作,构建“三位一体四级互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1、巩固人民法院与司法局(所)、人民调解 组织“三位一体”格局,适时扩大民间调解的主体范围,充分发挥基层学校、工厂、企业、社区、村组民调组织功能和离退休老干部、行业负责人、退伍军人和辖区 重要人物的地位和影响;2、推进人民调解员调解、司法所、派出所调解、综合处理协调中心调解与人民法院调解四级互动。以党委综合治理委员会为依托,由政法 委、各政法机关、信访局、民政局等相关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合建立常设性的纠纷综合处理协调中心,将现有的由各行政机构分别成立调处机构调处纠纷的方式改 造为综合处理方式,定期开会进行学习和交流,对于人民法院已受理的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进行协商处理,将调解活动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
(二)深入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1、加强人民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互动。一方面人民法院可选派部分有经验的法官参与人民调解,指导人 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发案率较高的离婚、劳动争议、损害赔偿案件可选取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陪审、旁听庭审,学习法官 的调解程序、调解依据、调解方法。2、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调解工作指导培训班,重点讲解涉及民众切身生活的婚姻 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基层调解人员业务素质。
(三)建立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因企业改 制、破产、土地征用等政策性问题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党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等成立联席会议,指导企业工会、村组调解委员会预先做好群众思想 工作,研究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搜集信息、分析动态并及时制订对策,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
(四)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调处机构,如调解 室、速裁庭等,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法院受理的案件之中有很多纠纷无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将案件按照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重大复杂疑难 案件交由资历深经验丰富的法官成立合议庭审理。简易案件则可由专门成立的速裁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进行快速审结。对于案情简单、标的小、争议不大无需进入 审判程序的,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所在村组、社区或单位的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起争取调解结案。这样可使得合议庭能够集中精力,严格按照普遍程序 的要求,高质量审结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审判质量与数量的矛盾,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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