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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5-09-02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宋彦文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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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 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2月4日通过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 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 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 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002年7月11日又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二、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提起的遭受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对于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2月4日通过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依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一种情况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一种情况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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