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高立军)李某 、 男、 25岁、汉族,农民,家住华县华县莲花寺镇东罗村,毋某某 、女、23岁、汉族,农民,家住华县柳枝镇丰良村,2012年2月份,经媒人介绍,李某与毋某某认识并开始谈对象,并于2012年4月16日举行了订婚仪 式,李某家人按照当地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毋某某彩礼贰万捌仟元(28000元),李某并送吴某某金戒指一枚及四色礼一份(四色礼包括衣服四身、鞋 一双)。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李某和吴某某均发现彼此性格脾气相差太大,认为不适合结婚,因此,李某和吴某某就没有结婚。这样一直拖到2015年2月,李 某某无奈提出退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遭到毋某某及她父母的断然拒绝,并认为是男方李某先提出的退婚,按照农村习俗,男方退女方,彩礼分文不退,女方退男方,彩礼全部退还,因此她们坚决不予退还。
李某多次找媒人和朋友劝说,毋某某和家人都不予理睬,无奈李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莲花寺司法所,司法所长王有生了解了全部情况后,认为这起纠纷更适合于背对背调解,先让李某回家等消息,随即赶往毋某某家进行调解。王所长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应当返还彩礼。如果男方诉讼至人民法院,女方肯定败诉,名声也会受到影响,经过三次耐心劝说,毋某某及家人终于同意退还彩礼。
2015年4月16日,男女双方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女方毋某某退还李某 彩礼20000元,李某订婚时为毋某某所买金戒指一枚及四色礼(四色礼包括衣服四身、鞋一双)不予返还。当王所长把20000元现金交到李某手中时,李某 激动的说:“多亏司法所的调解,多谢王所长。”这简单而质朴的话语,道出了李某的心情,也道出了对司法所工作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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