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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出台防汛工作督查办法
时间:2015-06-24 作者: 特约通讯员汤朗武 尉锋波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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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汤朗武 尉锋波)6月23日,潼关县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防汛抗洪巡堤查险各项工作责任的有效落实,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防汛抗洪工作秩序,确保安全度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出台潼关县防汛工作督查办法,明确督查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等6项内容。

县防汛指挥部下设防汛督查组,分别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防汛等部门政治素质高、工作负责的同志组成。督查对象为同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防汛工作的下级行政领导、承担防汛任务的下级单位和个人。

督查工作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开展防汛督查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以点促面,全面落实。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注重实效,有功者奖,有过者罚。

督查工作内容:(一)国家防汛法规及上级防汛指令执行情况;各项防汛责任制特别是行 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防汛预案制定、完善情况。(二)防汛基建工程和度汛工程建设施工情况;河道清障情况;各类防汛的物料储备、通信等防汛准备情况。 (三)洪水期领导上岗到位、防汛队伍上堤防守和巡堤查险情况。(四)其它各项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督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调查、走访等方式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举报。督查组建立督查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督查组向县委、县政府负责,可行使以下权力: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参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提出处理意见;(三)对防汛工作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四)对违反防汛规定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指令,失职、渎职和虚报、误报、瞒报险情及抢险不力而造成重大险情或决口的,督查组对责任领导有直接处置权,事后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副科级以下干部就地停职,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向县委报告;对正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双条管干部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调度命令等造成损失者;(二)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三) 截留、挪用防洪、抢险资金和物资者;(四)在巡堤查险、抢险工作中,由于麻痹大意,疏于防守,造成漏查、误报和抢险工作被动,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损失者;(五)故意阻塞防汛道路,阻挡抢险场地使用;破坏防汛设施,给工程抢险造成损失者;

(六)在抗洪抢险的关键时刻,擅离职守、失职、渎职、临阵脱逃者;(七)有重大指挥失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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