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吝敏)2015年6月9日15时许,蒲城重泉路派出所接到李某报称:其儿子偷拿自己家里的钱买手机,被发现后,现在想退货,手机卖场予以拒绝,请求派出所处理。
民警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经详细询问了解到:李某与其妻子长期在外打工,儿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看护。夫妻二人前段时间回来给家里拿了1万元钱,随意在家放置着,没想到被自己儿子偷偷拿走了1000元钱用于买了一部手机。李某得知后就想将手机退还给手机卖场,手机卖场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是合法经营,卖出手机无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货。了解完具体情况后,民警对双方作了耐心的协调,并告知手机卖场工作人员: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必须由监护人陪同,不能擅自将手机卖给小孩。经过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但因手机已经磨损,手机卖场工作人员同意将购买手机一半的钱数退还给李某。
随后,民警跟随李某去了家中,配合李某对其儿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孩子一再表示自己知错了,并决定改正错误,以后再也不偷拿家里的钱了。民警告诉李某, 家长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没有监护好小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告知其以后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思想教育及监管力度,从小培养孩子的优良品质。
民警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购买任何物品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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