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李庚志)近日,华县司法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华县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期尚未结束,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华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收监执行。这是该县首例对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收监执行的建议。
李某,女,汉族,于2013年9月起至2014年3月起,伙同罪犯屈某、罗某、范某四人先后在华县高塘镇、瓜坡镇、杏林镇、大明镇疯狂进行盗窃、抢劫以及 抢夺犯罪,华县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罪犯李某在抓获后因怀孕被监视居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华 县人民法院查明罪犯李某于2014年5月19日生一女婴,于是裁定罪犯李某因哺乳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止2015年5月18日。华县司法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而刑期未满,在局领导研究后,于近日向决定机关华县人民法院、监督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发别发出收监执行建议,建议对李某收监执行。
这是该县首例罪犯因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刑期未满被建议收监执行的案例,它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犯罪分子借怀孕、哺乳逃避监管也是有力地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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