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魏智国)面对就业压力,人托人找一份好工作成为一些待业青年家长的惯常做法,结果往往是既耽误工夫又佘财。近日,华县法院对一起因介绍工作不成索要办事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志、段丽共同返还原告马红、刘维十万元。
马红、刘维为恋人关系,待业在家。马红父亲经人认识了华县的退休干部张志,传闻此人有能耐专帮人安排工作。2012年6月19日,马红父亲按张志要求将14万元办事费用汇入张志的银行账户。张志收款后出具了收条,写明:收马红、刘维去曲江管委会安置费14万元。当天,张志便将其中的13万元汇给西安的办事人段丽。2012年7月10日,马红、刘维二人分别被安排到曲江遗址公园,一个收停车费,一个当保安,均为临时用工。工作环境、性质和收入待遇都不是张志当初承诺的情形。因介绍工作不符合当初的承诺,马红、刘维便向张志要求退款。2013年5月份,张志分别退还二人2万元,余款张志以已支付给段丽为由而不予退还。经多次索要未果后,马红、刘维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志、段丽共同退还余款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志、段丽以帮马红、刘维安排工作为由,收取高额费用,系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审理,提醒急于找工作的年轻人,有些捷径走不通,还得根据自身特点,依赖自己能力踏踏实实从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做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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