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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获刑
时间:2015-04-24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魏智国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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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魏智国)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个人信用越来越彰显出重要性。个人信用有污点,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会受到种种限制。有人便不甘于受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以作为办理信用卡、购房、逃债等之用,殊不知这种行为触犯了刑律,受到惩罚。近日,华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顾卫有期徒刑9个月,对被告人郑卿、林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顾卫、郑卿是浙江人,林旺是福建人,个人信用均存在污点。2014年4月以来,顾卫在网上聊天与网名“传奇”的男子认识,该人自称能替人办理户口。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传奇”向顾卫提供了陕西周至县村民杨某的身份信息,顾卫以自己照片,冒用该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一张,事后付给“传奇”现金20000元。顾卫又是通过网聊认识郑卿。2014年6月23日,顾卫向郑卿提供了户籍在华县的范某的身份信息,二人不远千里乘飞机来到华县,冒用该身份信息在华县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领证后,郑卿付给顾卫15000元。2014年7月15 日,顾卫向孙旺提供了户籍地在华县的李某身份信息及村委会空白介绍信一张,到华县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拿到领证回执单后,孙旺支付给顾卫1000元。当年7月22日,顾卫故伎重演再次办证时,被华县民警当场抓获;8月5日林旺领证时被抓获;8月14日,郑卿在出示假冒身份证接受公安检查时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为办理信用卡、购买房产、逃避债务之需,出资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由公安机关制作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其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顾卫不仅自己购买居民身份证,还参与出卖居民身份证,属主犯;被告人郑卿、林旺起辅助作用为从犯;被告人林旺为犯罪未遂。遂依据《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3条、第67条第三款、第37条之规定做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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