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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法院民一庭:案款现场给付 交通事故案结事了
时间:2015-01-29 作者: 特约通讯员 牛强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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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牛强1月28日,潼关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孟远征与李永泰(均系化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款当场兑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14年8月2日18时许,李永泰驾驶豫MH3108号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点时,与孟远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孟远征左脚趾粉碎性骨折,该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对孟远征赔偿费用产生分歧,交警大队调解未果。孟远征在向该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李永泰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6600元,误工费等鉴定后再行确定。

潼关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及时约谈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并做双方当事人法律释明和思想工作,因该案孟远征提出的赔偿金数额不大,有调解可能,对此,承办法官先做孟远征工作,指出在事故中其摩托车无牌照上路属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若开庭审理,尚需鉴定,耗时费钱不说,鉴定出的赔偿数额未必会与其诉请一致,经过反复做工作,孟远征终于同意调解。其后,承办法官又做李永泰工作,经过反复权衡利弊,最终接受法官意见,同意调解。经过法官采用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调解,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永泰一次性赔偿孟远征各项损失19000元,双方再无纠纷。该庭当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现场送达,李永泰当即履行了给付19000.00元的义务,双方均表满意,该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该庭法官践行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也是2015年调解结案的第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全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好了局,起好了步。在新的一年里,该庭将以该案的成功审理为契机,理顺工作思路,狠抓业务学习,进一步推动该庭民事审判质效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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