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当事人甲(男,20岁)家境优越,其在大学期间遇见了成绩优异但家境普通的乙同学(女19岁),二人相识后,甲被性格坚强、个性独立的乙同学所吸引,两人慢慢确立起恋爱关系。甲为了表达爱慕之情,购买了一个价值2万的名牌LV包包,一块价值3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个价值2万元的钻戒及其它价值2万元的化妆品送给乙同学。但不久之后, 由于乙同学忍受不了甲大男子主义和好吃懒做的脾性,两人常闹矛盾后导致分手。本以为可以和平分手,但爱情一旦消失了,曾经付出过大量物质财富的甲心理极度不平衡,想让乙返还所赠送的礼,鉴于闹分手期间,甲为了挽回乙的心,在别的同学见证下,出承诺书,改正缺点,赠送上述所有礼物,且保证给乙同学幸福。后时过境迁,两人恋情无法继续,甲以赠送礼物目的是为了恋爱结婚,现在这个前提不存在了,要求法院判决乙同学返还所赠送财务或者赔偿损失。
【评析】
(1)首先甲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应该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应该具有预知和判断能力,且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应为自己的赠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承担责任。
(2)其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无偿、单务及诺成合同,当事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甲在追求乙期间,出于个人的意愿赠送乙一系列财务,赠与行为业已完成。因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撤销情形。并且受赠人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情形,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
(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甲亲自书写《承诺书》,明确自己的赠送行为,所以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那么,原告也已经用书写《承诺书》的行为明示放弃了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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