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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经济合同诈骗
时间:2014-12-04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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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诈骗是一种多发性经济犯罪,它隐藏于正常的经济交往当中,犯罪手段不断呈现出智能化、专业化、高技术化的特点,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主体利益,严重危害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随着这种犯罪的日渐突出,合同诈骗已经成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风险,从而成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一个不可不知、不可不防的重要问题。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谨防经济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的手段具有预谋性、隐蔽性、欺骗性,可谓千奇百怪,但综合而言,其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合同条款上做手脚或合同标的物上设陷阱,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违约,达到自己行骗的目的。比如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难以达到的质量认证标准,制造对方违约,从而骗取合同保证金、违约金或货物。

二、签约时即付定金,骗取对方的信任,货物到手后立即转移,再无踪影。

三、包销为名,与对方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包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一旦技术转让费或中介费到手,便逃之夭夭。

四、无中生有,在合同中虚设标的,有时还以现场看货(以他人的货物冒充)作掩护,骗取对方的货款或中介费。

五、低价诱惑,与对方签订比市场价格低许多的销售合同,约定款到发货,待收款后便携款而逃。

六、虚构工程项目,与对方签订发包合同,骗取承包商的保证金。

七、将一批货物或一项工程同时售(租)给多家客户,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八、联手作案,事前与第三人约定好合演双簧,然后与对方签订标的额较大的购销合同,确定质量标准,并预付少量定金,但指定对方必须使用第三人原料,迫使对方不得不大额购进第三人质量低劣滞销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交货时以质量不合标准拒付货款,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九、利用购销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这类合同诈骗最常见,实际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1)虚构货源,利用对方急需某种紧俏货物或商品的心理,签订空头合同骗取款物。有的表现为把他人说的货物说成是自己的;有的伪造提货单、铁路运单,或利用上级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甚至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作货源等等。

(2)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行为人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或商品的心理,先以提货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快速出手,侵吞货款。

(3)利用盗窃、伪造、骗取或他人遗失的,或已作废失效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

(4)利用已撤消或多年未年检的工商企业、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十、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借款人以生产、经营、购房或生活需要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借款后擅自改变借款的用途,用于个人挥霍。

十一、利用承揽加工合同进行诈骗。通常为承揽人虚构自己的加工能力,骗取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归自己使用或用于抵债、销售,而不向对方提供产品。

十二、利用各种形式的虚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提成费”等。行为人以签订提供紧俏物资、商品、推销滞销商品、承揽大型建设工程合同或引资合同等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动费”、“好处费”等各种费用后,即刻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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